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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09:33:54
因为按照他们的学科划分标准,司法研究就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面对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社会监控和隐私侵犯等复杂问题和时代挑战,单凭法律的外在规制是不够的,更加基础和经常的则是算法决策内部的自我约束。这样,就能够使算法智能体形成道德推理与自主德性学习的自律约束机制,从而通过习得法治伦理来自主地抑制算法风险,维护数字时代的人的地位和尊严,更好地保障数字人权和促进法治秩序。
一方面,传统的人权保护方式日渐尴尬。一是社会权力成为新的人权威胁力量。而如今人类迈进了智慧社会,人格尊严、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劳动就业、生存发展等项人权难以再恪守启蒙价值。为此,有学者这样担忧到:在未来一个由人工智能担任国内和国际经济指挥的时代,意味着我们所知的经济自由和资本主义的终结。但它不应是基于规则和责任伦理的简单道德算法,不宜采取自上而下的教导性、灌输性的进路,而应采取应用学习、自发性、进化性的自下而上式进路。
在这种情况下,人权的理念和价值就需要重塑,人权保护的方式也亟待革新。然而,它并不是一般性的、排他性的绝对权利,而是需要受比例原则限制并与其他权利相平衡。刘思萱、李友根:《社会管理创新为何需要司法建议制度——基于司法建议案例的实证研究》,载《法学家》2012年第6期。
有关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林区法院改革的讨论开始出现。110. 参见刘星:《判决书附带:以中国基层司法法官后语实践为主线》,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高其才在其主编的《中国司法研究》书系中,至少有3本与基层司法相关,主要是运用历史和档案材料分析。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7期。
社科法学也进行微观分析,例如分析法官的决策过程,但更常见于进行中观和宏观讨论,例如,对某一法院组织机构、某一类群体进行描述。法官员额的数量和比例测算受制于很多因素。
133. 参见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学》2015年第10期。翟国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如何设立?——一个宪法解释学的视角》,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因为按照他们的学科划分标准,司法研究就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顾培东将中国能动司法理解为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互动机制,中观赏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15. 例如,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浦增平:《司法应该超前》,载《法学》1991年第4期。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中的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黄明耀:《审级制度改革与法院制度改革的衔接研究》,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15期。
傅郁林认为,法官员额制应当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自然结果而不是前提条件。里阿德·卡尼:《叙利亚的司法制度》,谢怀栻译,载《法学译丛》1984年第1期。
55. 参见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1990年代后期至2000年代初期,苏力在北京大学开设了《司法制度研究》、贺卫方在北京大学开设了《比较司法制度》。
例如,侯学宾发现法官等级制评定强化了科层行政化。79. 参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25日)。有法院外在因素,例如常住人口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160. 参见侯猛:《不确定状况下的法官决策——从3Q案切入》,载《法学》2015年第12期。晚近几年的审判委员会研究,在方法上有了较大变化。53. 例如,季卫东:《最高人民法院的角色及其演化》,载《清华法学》第七辑。
108. 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比较优势》,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80. 参见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早期因为其带队调查,影响到强世功(北京大学)、赵晓力(清华大学)和贺欣(香港大学)等人的研究。74. 参见张建田:《关于军事法院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2期。
一、司法研究的发展历程 司法研究或司法制度研究的名称,正是在晚近四十年的发展中逐渐约定俗成的。例如,讨论如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之间的关系。
童之伟:《理顺关系 摆正位置——评人大代表质询法院引起的争论》,载《法学》1997年第9期。目前已经实行了法官等级、法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例如,这会逐渐改变司法体制中的央地关系,中央司法权力呈现出非集中化特点,可能有助于实现巡回区内的司法统一。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
此外,肖炜霖对指导性案例制度中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17. 有代表性的书评,例如,冯象:《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载《读书》2002年第2期。
224. 参见张正印:《司法制度变迁的知识学动力——从子产铸刑书说起》,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项坤:《当代司法国情条件下的高级法院功能研究》,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9期。
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220. 参见公丕祥:《当代中国的自主性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70. 参见高翔:《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改革——以法院院长会议运行状况为实践观察点》,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例如,袁明圣批评成文化的司法解释存在立法化的现象。依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一般分为司法解释、决定和批复。但也有例外,例如,于明运用对反上诉审原理进行分析,指出现行审级制度是国家降低信息成本,实现政治治理功能的体现。
203. 参见陈斯喜、刘松山:《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皮肤违宪违法》,载《法学》2001年第11期。这个时期也有一些法律概念的规范性讨论。
苏力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批评认为这一政策会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第四,人工智能对法院和法官带来怎样的影响。
相比刑事诉讼法学界,民事诉讼法的经验研究者较少,以王亚新和傅郁林为典型。周士敏:《试谈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问题》,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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